欲變更104年度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5年11月30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截止,但欲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於105年11月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有法定分居原因,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
該局舉例,甲君、乙君夫妻二人已於105年5月31日合併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時以甲君為納稅義務人,列報乙君為配偶。如嗣後欲變更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甲君為配偶,甲乙君雙方可在105年11月30日前向申報戶籍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主體」即為該稅務案件擔負納稅義務之人,退稅、補稅、欠稅執行等均以該納稅義務人為對象;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申報納稅義務人及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提出書面申請。該局提醒,民眾如以人工手寫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非採用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例如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未分開計算,而以合併計稅方式申報;或雖採分開計稅,但因擇定分開計稅者不同致應繳稅額較高者;稽徵機關於核定時,會主動採取最有利的方式重新核算稅額,如有溢繳稅款者並將依法退稅。因此,是類案件無須因計稅方式不利,而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變更10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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