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依規定時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本(106)年5月1日起,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已建置「申報繳納營業稅」功能(含中、英文介面),自6月23日起開放上線測試,7月1日正式上線受理申報。
該局說明,為便利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我國營業稅,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及其境內報稅之代理人,可先行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辦帳號密碼」,線上申辦專屬帳號密碼,再至「境外電商課稅專區」項下「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專屬帳號密碼登入系統後,即可線上登錄進、銷項明細資料,由系統自動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產出營業稅申報書,全球連線無時差。如有應納稅額,可將稅款匯至指定專戶(如附表)。
該局提醒,已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106年5-6月營業稅法定申報截止日期(7月15日)適逢假日,請於7月17日前完成申報繳納,未依前開期限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分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第50條加徵滯(怠)報金、滯納金及加計利息,另境內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境外電商營業人申報繳納營業稅者,應依同法第49條之1處罰,請配合辦理。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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