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所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須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如僅提示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不得列報。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08,000元,惟本局以甲君所檢附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非屬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文件,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不符,否准認列。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提示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方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得以申報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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