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購屋借款利息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者應符合法規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必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限。如因貸款銀行及貸款金額變動(借新還舊、增加貸款金額等),則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認列,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且以一屋為限。
該局補充,如於辦理貸款購置房屋後,有轉貸、增貸情形時,則僅能就轉貸時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並非減除新貸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例如甲君因購置房屋向A銀行貸款300萬,尚有200萬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350萬元用以償還A銀行,甲君雖貸款350萬元,僅能就原貸款未償還餘額中200萬元部分繳的利息(即依原貸款本金未償還餘額佔新貸款本金金額之比例)列報減除。倘若有借新貸還舊貸之情形者,為證明新貸款與購屋借款有關,並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或貸款清償證明等憑證供查核。
該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之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支出,應注意符合前揭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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