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郵電費支出應注意下列各點:
郵費應取得郵局之回單或證明單。
電報費、電傳打字機費、傳真機使用費及其他電傳視訊系統使用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
電話費應取得電信事業書有抬頭之收據,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費者,應取得郵局書有抬頭及電話號碼之劃撥收據,如因電話過戶手續尚未辦竣致收據抬頭與實際使用人不符者,由實際使用人給付列支。
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以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使用其他營利事業之電傳打字機拍發電報所支付之電報費,准憑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出具之證明,連同其支付電信事業電報費收據之影本予以認定,如實付金額超過電信事業收費標準者,該提供電傳打字機之營利事業,應就此項收入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處理。
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業務有關人員,因國際時差關係,於下班後利用其私用電話與國外客戶接洽業務或出差期間利用其私用電話與該營利事業或國內、外客戶接洽業務,經取得電信事業出具之收據及附有註明受話人電話號碼之國際長途電話費清單,其電話費准予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6 條)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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