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交通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交通費依下列憑證核實認定:

1.乘坐國內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其遺失上開證明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及票價之證明代之。

2.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證明代之。

3.乘坐輪船旅費,應以船票或輪船公司出具之證明為原始憑證。

4.火車、汽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高速鐵路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5.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6.租賃之包車費應取得車公司或車行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為憑。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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