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可;組資型態為公司法人依規定應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把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雖稱係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使用,但因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縱使不向公司收取任何租金,股東仍會被國稅局認定有租金收入,而要求補繳所得稅。
約定之租金如果偏低,股東會被國稅局調至當地水準,要求補繳差額之所得稅。
不論出租房屋之股東擁有公司多少股權,都應以當地水準與公司簽訂合約並收取租金。股東個人可以扣除43%之必要費用,僅需以57%之淨額申報繳稅,公司則可以全額列報費用,應屬較有利之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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