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來不及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後,應該在繳納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但若有特殊情形需延後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
該局舉例,甲君的父親於105年10月1日死亡,經國稅局核定應繳納遺產稅80萬元,繳納期限至106年5月10日。甲君因生意周轉的原因,必須等到106年6月20日始可籌足80萬元繳納,此時,甲君可在106年5月10日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要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應於繳納期限內申請,經申請延期繳納後,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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