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法定期間要留意,核定內容無誤,如期繳納才安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陸續於106年3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處分,應特別注意救濟之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限繳日期為106年3月16日至3月25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復查期間自106年3月26日起算30天,至106年4月24日。
該局提醒,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增加滯納金負擔。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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