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櫃)股票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依規定稅率(0.3%)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受讓證券人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簡稱492繳款書)時,務必檢視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再持至代收金融機構繳納稅款(郵局及便利超商不代收),其中「報核聯」會再由代收金融機構送交國稅局登錄建檔。
該局說明,受讓證券人較常發生誤填492繳款書相關欄位有:誤填證券出讓人(或受讓人)、漏填買賣證券名稱(或統一編號)、誤植買賣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買賣交割日期及贈與誤繳證券交易稅等情事。至於492繳款書填寫錯誤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時,須由買賣雙方會同申請,並檢附買賣雙方聯名申請書、492繳款書一式3聯正本、持股異動證明、收付股款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視具體個案而定),向受讓證券人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受理稽徵機關會依所提示資料加以審酌後函復申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舟車往返之苦,如買受人或出賣人為本國自然人或法人,建議受讓證券人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填寫492繳款書(網頁: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如果買受人或出賣人為『外國人』者,請就近向國稅局或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手寫版』之492繳款書,如為外國自然人且無居留證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請填寫西元出生年月日及名字前2個英文字,如為外國法人沒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則請空白,並於下方適當位置填寫本國代理人之姓名(括弧註明代理人)、電話、地址。
該局呼籲,受讓證券人或本國代理人於完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持該492繳款書「存證聯」辦理後續過戶手續;如對492繳款書之填寫有不明瞭之處,請先向國稅局洽詢,以避免因492繳款書填寫錯誤致須申請更正之繁瑣手續。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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