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公司設立.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稅務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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