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詢問近日行政院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107年1月起將調升,薪資所得扣繳是否會因此有所不同?
該局表示,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而有差別,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6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 (網址為http://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106年1月1日起為31,514元,107年 1月1日以後為33,00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如超過上開標準,則按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該局另外說明,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6年為73,501元),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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