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及免稅營業人(有股利收入)申報最後一期營業稅時,稅額調整403

取得國內或國外之「股利收入」,雖可免開立發票,但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公司有長短期投資者,當年度若有取得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年終須依兼營「應稅與免稅」之公司年終需辦理營業稅額調整申報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繳稅並申報 (營業稅403申報書),違者補稅再罰0.5倍。

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於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兼營營業人於101116日前報繳100年度最後一期(二個月為一期者為1112月份,一個月為一期者為12月份)營業稅時,應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另100年度如有股利收入,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補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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