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惟營業人若係購置「客貨兩用車」,則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解釋並無不准扣抵之規定,亦即該筆進項稅額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可分為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各類,並登載於行車執照上,因此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於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主要認定依據,若營業人購入休旅車之行車執照上登載用途為「客貨兩用車」,非屬自用乘人小汽車,則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自得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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