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行產製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而無償移轉,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其開立發票可否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作為交際應酬餽贈使用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分兩種情形:

一、預定為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使用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免視為銷售,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產製、進口、購買貨物目的非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者,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餽贈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張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查核某公司為酬勞員工,將原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之貨物無償移轉予員工,雖已依規定開立發票,惟却將於自行視為銷售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稅捐稽關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上開將視為銷售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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