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保險費之計費基礎係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故若公司以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發放獎金給員工,則仍須於給付時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員工之補充保險費。 (二)另因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故無論發放之禮券是否可等值兌換成現金,皆應納入計繳投保單位(公司)的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中。 資料來源:健保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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