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無論盈虧」,都應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制開始實施,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者,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應依新制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三、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的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若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將處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如係短、漏、未申報者,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至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如欲出售房地,可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稅務行政>房地合一稅制,下載「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或「網路試算申報」,了解房地合一稅制相關規定並依規定申報納稅,如有交易尚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辦理補申報事宜,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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