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課稅之補充規定。 財政部指出,為吸引國際專業人才來臺服務,提升我國競爭力,該部於9711日施行「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雇主聘僱不具雙重國籍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或擔任第2款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且每月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該外籍專業人士及其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員工之應稅所得。 該部說明,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爰修正將從事專利師工作者納入上開適用範圍。另考量外籍專業人士提供勞務,其報酬或因聘僱契約而分為境內雇主及境外雇主給付,為避免逐月認定造成徵納雙方爭議,有關外籍專業人士每月應稅薪資達10萬元以上之條件,修正為以同一課稅年度內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合計在120萬元以上(10萬元×12個月),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如未滿1年,則以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仍須達120萬元,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另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之規定,財政部亦配合國際間跨國人力調派慣例,修正如下,以資明確: 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營利事業在99312日以前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如在99312日以後,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之各項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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