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營所稅結算申報適用獎勵條件及其相關優惠措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已於102年底落日,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減少紙張開立,已將前述獎勵措施自103年度起,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在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
該局指出,於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仍有部分未符合規定之營利事業按原獎勵措施申報,現重申適用條件如下:
一、需為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在103年1月1日以後才申請並經核准改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亦即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非本項獎勵措施之對象。
二、主要營業項目需為經營零售業務,即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
三、需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及開立電子發票。接收發票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者,尚不在此限。
四、需依規定設置帳簿及憑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為年度中始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得適用該獎勵措施。而使用時若遇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的部分,可以不受第三項限制。
該局強調,為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現階段對於一般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仍有鼓勵措施,例如前開營業人若有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時,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4款規定,下列情形免予處罰:
一、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佔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者。
二、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佔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5%以下者。
該局呼籲全國營業人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享受專屬優惠,除可節能減紙外,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之整體競爭力。申報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應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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