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收受者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不得列報費用 最新消息, 稅務訊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乃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 佣金收受者無實際提供仲介服務,不得列報費用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