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書由訴願人之受雇人收受者,具合法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
訴願決定書由訴願人之受雇人收受者,具合法送達效力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
訴願決定書由訴願人之受雇人收受者,具合法送達效力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人民如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按照該法第14條規定,訴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閱讀全文 »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若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
提起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