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始有盈虧互抵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 […]
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始有盈虧互抵之適用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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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適用盈虧互抵僅限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45日內
公司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不適用盈虧互抵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