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以免受罰 最新消息, 稅務訊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條之2及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就各受託專戶,分別 […]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信託申報,以免受罰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