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 […]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 […]
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簽約日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疇 閱讀全文 »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
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閱讀全文 »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於104年12月簽訂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105年1月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已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
自105年1月1日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止課徵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