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併繼受各參與合併公司之盈虧互抵金額應按各參與合併公司之股東持有存續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併購法第43條(104年7月8日修訂前第38條)第1項明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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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併購法第43條(104年7月8日修訂前第38條)第1項明定,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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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前5年」虧損之規定,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為「
合併消滅公司以前年度結算申報虧損,企業併購法修法前,可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虧損發生年度起5年內依比例扣除,與一般公司10年扣除規定不同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