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為105年1月1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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