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與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者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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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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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支付的交際費,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在稅法規定的限額範圍內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