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 […]

乘人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