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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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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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核准延期繳納之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復查,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
經核准延期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網路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將更加便利,除了現行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外,自106年7月1
106年7月1日起,健保卡也可以網路申報遺產及贈與稅囉!請民眾多加利用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仍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
被繼承人對個人之債權及應計利息,應主動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其遺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後,應該在繳納
納稅義務人若來不及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閱讀全文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藉所在地主管稽徵
死亡後始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