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遺產稅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期限,如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
經核准延期繳納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核准延期繳納之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復查,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 該局提供案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於103年9月15日收受國稅局寄…
106年7月1日起,健保卡也可以網路申報遺產及贈與稅囉!請民眾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用網路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將更加便利,除了現行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外,自106年7月1日起,亦可使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及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
被繼承人對個人之債權及應計利息,應主動列入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收取之債權或其他請求權,仍屬於遺產稅的範圍,繼承人應列入遺產申報,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法院判決確定由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權,其遺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22條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
納稅義務人若來不及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時,可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或贈與稅繳納通知書後,應該在繳納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但若有特殊情形需延後繳納,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延期2…
遺產稅或贈與稅至多可申請分18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30萬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長年旅居國外之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如何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被繼承人長年旅居國外,僅偶爾回國短暫居住,今年初於國外死亡,其遺留之財產應否申報遺產稅?應否就境內境外財產併同申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