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者,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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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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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因經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等原因,致變更其兼營營業人身
兼營營業人變更為專營者應於變更前最後一期辦理調整申報 Read Mor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營業人未於次期開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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