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房地合一

2016-05-10 · 稅務訊息

個人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

2016-05-07 · 稅務訊息

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如期申報,避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稅制開始實施,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符合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者,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

2016-04-30 · 稅務訊息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並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應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016-04-21 · 稅務訊息

個人出售104年度房屋,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房屋,該屋如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將其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所得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

2016-04-18 · 稅務訊息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提醒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自105年1月1日起,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動產部分停徵,民眾若有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應注意…

2016-03-07 · 稅務訊息

105年起施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

2016-02-18 · 常見問答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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