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小規模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由免用統一發票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營利事業所得應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網路賣家應注意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到電話詢問,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貨物之已辦營業登記之網路賣家,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納稅,方便省時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繳納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最方便的方式就是轉帳納稅,不但省時、方便又免手續費,更可避免因忘記繳稅而受罰的煩惱。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稅係按季開徵,營業人…
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有關營業稅之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詢問原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納稅…
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營業稅額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因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依規定期限內申報者,能就當期各月分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仍免予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所得年度)起,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免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如有給付房東租金,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其帳載紀錄不若一般營利事業完備,往往於支付個人房東租金時,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