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 […]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Read More »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本 […]
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用,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Read Mor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
長期照護僅醫藥費部分得申報列舉醫藥費扣除 Read Mor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已獲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支出,
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列舉扣除 Read Mor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必須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房屋,
個人以購屋借款利息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者應符合法規要件 Read Mor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後,才發現可列舉扣除之憑證,可否申請變
納稅義務人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否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