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所支付之廣告費得否扣抵其銷項稅額 

有關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出售,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之進項稅額得否全額扣抵銷項稅額。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未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應不得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假設A君提供土地與甲建設公司合建分屋,於簽約時約定地主(A)與建設公司()就廣告費各自應負擔之比例為46,由甲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計50萬元,故屬於地主(A)應負擔之廣告費為20萬,建設公司()應負擔之廣告費為30萬,倘若建設公司()將其廣告費之進項憑證50萬元全數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而被稽徵機關查獲,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罰。

呼籲,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之進項憑證,屬建設公司負擔之廣告費部分,其進項稅額始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已申報扣抵,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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