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於106年9月30日以前,按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試算本年度前6個月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按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得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可免辦理暫繳:
1、營利事業按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3、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4、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5、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6、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106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7、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8、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法如期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以避免因逾期申報致加計利息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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