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5月1日起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新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構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提高我國觀光產業國際能見度,參酌國際趨勢,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全權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並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於105年1月26日公告並自1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次退稅辦法之修正,除修正外籍旅客之基本定義外,並明定民營退稅業者得自退稅額中扣取手續費、延長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降低退稅消費金額門檻,另新增現場小額退稅限額之規定及增訂外籍旅客得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申請退稅等規定。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退稅辦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同一日向同一商店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2千元以上,且自購物日起於9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者,即得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扣除手續費後之營業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外籍旅客欲向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除其同一日於同一商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者外,尚須符合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12萬元及同年度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24萬元之門檻限制。
另外,欲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其購物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無其他消費金額上限之限制,惟應提供所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預刷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做為依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即可於特約市區退稅據點先行取得退稅款,惟仍應配合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且出境時亦應至機場或港口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是否需經海關查驗,未依規定辦理者,其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該局提醒,自105年5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得依需要選擇退稅方式,惟應注意各種退稅方式之申請要件、金額限制及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以免錯失購物退稅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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