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因不諳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及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
該局指出,105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展開,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機關團體接受捐款,係屬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所稱之經常性收入,倘依章程規定,僅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者,其年度中之受贈收入,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否則該筆受贈收入即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二、免稅標準所稱支出比率,係指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計算,以往年度結餘款不計入當年度之收入及支出。常見機關團體於計算支出比率時,雖未將以往年度結餘款列為收入,然將動支以往年度之結餘款列為當年度支出,並計入實際支用年度支出比率之分子,致重複計算,經扣除後當年度支出比例則未達收入60%,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因此,機關團體應先行檢視,如未符合相關規定,應以「全部結餘款」擬訂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儘速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機關團體當年度申報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其創設目的活動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可由機關團體依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處理且不重複列報原則,自行劃分並申報為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反之,無法明確劃分渠等成本費用時,應以合理方式(例如按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比率)分攤,分別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不符合稅法相關規範者,應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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