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包括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104年度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104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如下:
公司於104年度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乙、丙君退休,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一)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50萬元,退職所得=1,500,000-175,000×10<0,即所得額為0元。
(二)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300萬元,退職所得=(3,000,000-175,000×15)×0.5=187,500元
(三)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000萬元,退職所得=(10,000,000-351,000×25)+{(351,000×25-175,000×25)x0.5}=3,425,000元。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滿6個月者,以1年計。另為方便扣繳單位及納稅義務人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該局業已將「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置於該局網站內之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請自行下載運用。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