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人員打電話詢問,有關公司如何判斷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及給付其薪資報酬時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判斷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一、居住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二、非居住者:係指前揭規定以外的人。所謂有住所且經常居住係指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係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1、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3、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4、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謂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指外籍人士依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境紀錄或以護照簽證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累積計算之天數滿183天。
若依上述規定判定所得人為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二)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前揭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另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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