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的機器設備,使用一段期間後,因調整產品線或是產業的景氣變動等因素而閒置,其折舊可以繼續提列嗎?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該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的性質,列報為當期的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例如:甲公司99年1月1日購入機器1台,成本100萬元,預估殘值10萬元,耐用年數10年,折舊採平均法。該機器99年度起每年提列折舊9萬元,但自101年1月1日起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甲公司101年度仍應提列該機器之折舊9萬元,列報為 當年度營業成本。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果閒置,仍可依前述規定提列折舊,列報為當年度的成本或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節省稅金。
營利事業伙食費之認定標準如何?應取具何種憑證?
營利事業不論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名單。但國際航運業供給膳食,得免提供員工簽名或蓋章之就食名單。
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1)一般營利事業列支標準: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2,400元為限。
(2)航運業及漁撈業自87年8月1日起之列支標準:
a.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50元為限。
b.國際近洋航線(含臺灣、香港、琉球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210元為限。
c.國內航線:每人每日最高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3)伙食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a.主食及燃料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b.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c.委請營利事業包伙或在其他營利事業搭伙者,為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d.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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