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緩:
(一)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二)應稅貨物查無貨物稅照證或核准之替代憑證者。
(三)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貨物者。
(四)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者。
(五)將貨物稅照證及貨物稅繳款書,私自竄改或重用者。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
(七)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者。
(八)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者。
(九)於規定停止出廠期間,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
(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
(十一)其他違法逃漏、冒領或冒沖退稅者(例如:取巧以較低稅率之應稅類別申報繳納)。
(貨物稅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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