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或贈與稅至多可申請分18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30萬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若該筆稅款應納稅額在30萬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該發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申請分期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各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繳納期間為105年7月11日至105年9月10日,繼承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得於繳納期限105年9月10日前申請分18期繳納,經核定准以分18期繳納,每期間隔2個月,並自105年9月1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該第1期稅單繳納期限至105年11月10日,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1月1日繳納,則該期分期利息計算起迄日為105年9月11日至105年11月1日,其餘各期之分期利息,依此類推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分期之繳納期限內繳納該期稅款,倘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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