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單位詢問給付員工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否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員工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6年6月1日因病死亡,其於公司任職年資為20年,甲君遺族自公司領取其退職金5,000,000元及一次給付之撫卹金1,000,000元,其應稅所得計算為1,100,000元。(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該局提醒,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員工之遺族領取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營利事業應於給付遺族時依上開規定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填報遺族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領取之遺族應將該所得併計綜合所得,以免因漏報導致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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