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中古車直接報廢或出口,或是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報廢或出口,均可適用貨物稅條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中古汽、機車直接報廢或出口,或是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報廢或出口,均可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繼承人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之中古汽、機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以及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之中古汽、機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計滿1年,繼承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減徵新車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之中古汽、機車,係繼承而來,為偶發之事實非人為能控制,所以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就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之中古汽、機車,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得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另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才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其持有期間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登記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者,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亦可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提醒消費者,有關申辦案件進度,消費者可以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輸入新車及中古車之車牌號碼及車別等資料,即可查得案件進度,簡單又方便。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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