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扣繳單位詢問薪資所得應該如何辦理扣繳?該局說明,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下列兩種扣繳方式,由薪資受領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1)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或(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又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有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每月給付金額未達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為非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應按給付額扣取18%。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1)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2)自98年1月1日起,前款以外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起為20,008元)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應確實按規定扣繳,以免因短漏扣繳致須補繳扣繳稅款及遭處罰鍰。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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