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以下簡稱網路賣家),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網路賣家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額平均計算;至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另個人透過網路交易,如係銷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自用小客車等,不問金額大小,均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亦不發生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賣家其於辦理營業登記前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或有未載明其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等情事,如經查明確係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採查定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已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至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採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如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其登記前進項稅額不得扣減漏稅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何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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