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親屬或家屬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為何?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需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上述條件之一,並提出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據以減除免稅額。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下載或向稽徵機關查詢,凡以前述管道查得身心障礙資料者,申報扶養「無謀生能力」之親屬或家屬,即可免檢附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影本。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會計事務所『宏吉記帳士事務所』您最專業的選擇!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事務所.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會計師事務所.外帳.記帳.報稅.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申請公司.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營業登記.申請行號.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登記.行號登記.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公司設立.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開設行號.設籍課稅.申請統一發票.申請免用發票.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基隆宜蘭稅務記帳

如果您在台北市、新北市、基隆、桃園、宜蘭區域遇到會計及稅務的問題,請一定要給宏吉一個機會,讓我們能夠服務您。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