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租賃合約之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租金收入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為1.91%及扣繳門檻為單次給付達2萬元等規定,以扣繳單位A公司105年度向個人甲君承租辦公室為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實收每月租金50,000元,租金的10%扣繳稅額及1.91%的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由承租人A公司負擔,則A公司於每月給付租金時的扣繳基準,經換算給付總額為56,760元【50,000元÷〔1-(扣繳率10%+健保補充保費率1.91%)〕】,扣繳稅額為5,676元(56,760元×10%)。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相關稅費,扣繳義務人應依上開規定換算包括負擔稅費在內的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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