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祭祀公業法人詢問有關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設立,其出租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皆為營業人。次依財政部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210號函釋,祭祀公業所有之房屋、土地出租所取得之租金收入,既屬銷售勞務之收入,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祭祀公業雖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組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者,仍係營業稅法第6條所稱之營業人,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祭祀公業法人若有出租不動產之收益(如外牆廣告),除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外,每月租賃收入如達到20萬元以上者,應開立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如果因一時疏忽未辦理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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