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有赴海外投資甚為普遍,請問信保基金對此有何信用保證規定?

()由於信保基金承保能量有限及為協助根留台灣之中小企業取得所需營運資金,對赴海外(包括大陸或其他地區)投資,但在國內仍有營業實績之中小企業,其申貸用途係供國內營業使用者,得移送保證。

()企業融資用途如係轉供其在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但如符合下列規定得不受限:

1.符合「協助中小企業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相關規定者。

2.企業在台灣接單及購料再轉運到海外生產,成品外銷,單據寄回台灣辦理押匯。類此以外銷所得款項充當購料或外銷週轉融資償還來源之授信案件,如符合赴海外投資行為,已獲經濟部審議委員會核准()等條件者。

3.企業融資用途係轉供企業(含企業負責人、負責人配偶或股東)在海外投資之企業使用,如海外投資企業可作為共同借款人、還款本票之共同發票人或保證人、或海外投資企業之負責人可擔任連帶保證人者,得依批次信用保證方式移送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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